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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2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金龙与郭振强、刘三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金龙,郭振强,刘三根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2160号原告杨金龙。委托代理人郭元峰,辉县市百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振强。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三根。原告杨金龙诉被告郭振强、刘三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金龙于2015年7月10日以本案被告刘三根书写错误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金龙在诉讼中以本案被告刘三根书写错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郭振强、刘三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金龙撤回对被告郭振强、刘三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杨金龙负担。审 判 长  付新堂审 判 员  秦可妍人民陪审员  吴晓月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红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