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滕国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滕国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1690号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1栋301房。法定代表人王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金龙,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善成,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滕国金,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滕国金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国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滕国金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国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长沙市恒信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阳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