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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辛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辛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杨权。被告:贾某。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于2005年8月30日生长子贾某甲,现随原告一起生活,2010年6月26日生次子贾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近年来被告好逸恶劳,不安心工作,对原告和孩子漠不关心,嗜酒如命,酒后还殴打原告,夫妻经常争吵,多次劝说无效,故要求离婚。被告贾某经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人,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儿子,长子现随原告一起生活,次子随被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原告要求离婚,分别抚养孩子,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现在新疆打工,经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同村人,婚前就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后登记结婚,婚后又生育两个儿子,虽然原被告经常争吵,但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育有二子,为了孩子的成长,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贾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云峰审判员  马树立审判员  秦 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