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息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方金凤与何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金凤,何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息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方金凤。被执行人何伟。申请执行人方金凤与被执行人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息民初字第1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何伟没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伟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扣划(详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浩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