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调确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全洲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确认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确 认 裁 定 书(2015)雨调确字第00033号申请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周求华。委托代理人程爱霞,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2号,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9楼903、905、907室。法定代表人:方荣国。委托代理人易杰,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白芙塘社区芙塘路,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南全洲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求华。委托代理人程爱霞,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2号,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求华。委托代理人程爱霞,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一路132号,系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全洲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隆改平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湖南商康医药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南世东医药有限公司、湖南全洲现代医药物流有限公司、湖南全洲医药消费品供应链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于2015年7月10日经长沙市雨花区圭塘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湖南商康、湖南世东于2014年1月8日签订的商品代购合同因故未履行。湖南商康欠湖南世东代购款人民币壹佰伍拾万元(¥1500000元)。二、湖南世东、湖南现代同意双方于2013年5月3日签订《全洲物流仓储服务合同》的合同于2015年7月30日终止。湖南世东欠湖南现代仓储费人民币捌拾柒万元整(¥870000元)。因湖南世东中途终止合同,湖南世东同意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元)(该违约金在四方协议中表述为自行寻租的费用)。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壹佰零叁万元整(¥1030000元)。湖南现代、湖南世东、湖南商康同意由湖南商康将该金额抵扣欠湖南世东的代采购款项。三、湖南世东与湖南全洲的四份合同继续履行,湖南世东于2015年12月31日将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907房间交付给湖南全洲,湖南世东于2017年4月30日将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16号全洲药业集团有限公司3号楼202、203、205、206、201和综合楼1012号共陆间房间交付给湖南全洲。截止到2015年7月30日,上述四份合同尚欠费用为112000元。自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该办公室应产生租赁费用为336708元,上述共计448708元。湖南商康、湖南现代、湖南全洲、湖南世东同意由湖南商康将该金额抵扣欠付湖南世东的代采购款项。四、上述抵扣后湖南商康尚欠代购款21292元,该费用湖南商康、湖南现代、湖南全洲、湖南世东同意湖南世东届时冲抵欠付湖南全洲的水电费用。办公室楼押金在退场时凭押金条退还。五、其他无争议。六、本协议系申请人四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自四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此后,双方既不得反悔也不得相互追究其他任何责任,均以本协议为准。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隆改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启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