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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2号原告董某某,女,住东明县。被告柯某某,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久仁审 判 员  陈敬敬代理审判员  刘忠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