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12号原告董某某,女,住东明县。被告柯某某,男,住东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久仁审 判 员 陈敬敬代理审判员 刘忠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