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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2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贾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军戍。被告:贾某甲,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经由审判员王海东、书记员张超慧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被告贾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贾某乙。被告与原告结婚后,被告经常因生活琐事与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发生争执,为了家庭的安宁,双方于2008年搬出父母家单独居住生活。但被告一直不理解原告,经常无端猜疑,双方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更让原告不能忍受的是双方争吵激烈时被告还对原告动手,故提起此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贾某乙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贾某甲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张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查档证明;证据二、婚生子贾某乙的户口登记卡的复印件。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证据二的真实性、关联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贾某甲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贾某乙。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未能提交其与被告贾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被告贾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已育有一子,双方均应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关系,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与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王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张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