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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土财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土财,李金凤,张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252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李土财。被申请人李金凤。被申请人张久生。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李土财、李金凤、张久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土财、李金凤、张久生所有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交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土财、李金凤、张久生所有的银行存款63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李文平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奇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