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长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长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01号鸿昌广场六楼。法定代表人魏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文杰,广东首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莞市长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道滘镇厚德五花正街四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一达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730号裁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莞市长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东莞市长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所在地是属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为便于对执行财产的处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成本,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深仲裁字第730号裁决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本院(2015)东中法执字第474号案件作销案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尹丽欢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温立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