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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字第2712号原告陈某某,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红军,济源市克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清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康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