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南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忠华与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南初字第311号原告杨忠华,女,汉族。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桥头。法定代表人廖俊。委托代理人胡良刚,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武,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忠华与被告遵义市九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杨忠华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忠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莫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乾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