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王绪与李文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李文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王绪。被告李文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绪与被告李文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绪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海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