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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姜丽与杨艳丽、杨志岩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丽,杨志岩,杨艳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二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丽,女,汉族,无职业,1970年12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志岩,男,汉族,无职业,1964年5月1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艳丽,女,汉族,无职业,1955年3月8日出生。上诉人姜丽与被上诉人杨艳丽、杨志岩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民一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上诉人姜丽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姜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暴志东审判员  李玉良审判员  柳俊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立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