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黄慈建与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慈建,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黄慈建。委托代理人:强相银。被告: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平。委托代理人:吴春平。原告黄慈建诉被告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晓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慈建及委托代理人强相银,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吴春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慈建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慈建撤回对被告湖州嘉兆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4元,减半收取4002元,由原告黄慈建负担。审判员 蒋晓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