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2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尤凤雷与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凤雷,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2657号原告:尤凤雷。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开群。原告尤凤雷诉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陆笑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尤凤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尤凤雷诉称:2013年6月份开始,原告一直���被告做覆膜加工。2014年10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人民币266550.7元加工费,由被告会计黄启烤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一份。嗣后,被告仅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的加工费,余款人民币256550.7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人民币256550.7元及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素有业务往来。原告尤凤雷曾用名尤磊。2014年10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66550.7元。后被告支付货款1万元,尚欠货款256550.7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外加工委印单十二份、结算单一份、银行明细单四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6650.7元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如逾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故原告之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凤雷货款人民币256550.7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受理费2574元,由被告义乌市深海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5148元,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户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联系电话:8205****、8205****。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笑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