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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海贝芬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BETAFENCE金属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贝芬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必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健,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ETAFENCE金属制品(天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MICHELEVOLPI,董事长。上诉人上海贝芬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BETAFENCE金属制品(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以同意原审法院裁定为由,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贝芬斯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滕光鑫速 录 员  卢 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