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杨创诉大理市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创,大理市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49号申请执行人:杨创,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大理市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原告杨创诉被告大理市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大理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4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大理市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创工资2000元。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大理市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标的2000元,由被执行人大理市风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日每月赔付500元,直至款项清偿。本院认为,该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义务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5)大执字第349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被执行人不按执行和解协议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原判决执行。执行员 李碧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