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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复民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王连强与刘文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复民保字第53号申请人王连强。被申请人刘文杰。申请人王连强因情况紧急,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文杰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山水文苑11号楼204室及新兴大街22号院6号楼2单元4号房产,申请人王连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抵押,且预交保全费43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文杰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山水文苑11号楼204室及新兴大街22号院6号楼2单元4号房产。申请人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郭良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郑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