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周德伦与张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德伦,张承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338号原告周德伦,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张承茂,男,60岁,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周德伦与张承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德伦于向2015年7月1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德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周德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德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650元,由原告周德伦负担。审判员 严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郝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