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军喜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喜,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589号原告李军喜,男。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负责人邝应湘,系该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喜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特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45元,免于收取。(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玉 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