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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兖民初字第2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孔令元与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元,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兖民初字第2154号原告:孔令元,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卫生院职工。被告: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红星东路121号,法定代表人:张立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克宁,山东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孔令元与被告济宁市海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程 宏审 判 员  杜洪新人民陪审员  陈瑞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中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