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9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94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建功,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锋,男。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莲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942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锋同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双方均认可实际给付申请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赔偿款3500元,本案执行终结。现我院已将案款发放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鑫磊运通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也于2015年7月7日提交结案申请,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沈 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耿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