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诉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涵,蒋宏颖,刘芬,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诉保字第47号申请人蒋涵,男。申请人蒋宏颖,男。申请人刘芬,女。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负责人颜国庆,组长。申请人蒋涵、蒋宏颖、刘芬诉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申请人蒋涵、蒋宏颖、刘芬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案外人颜金秀已提供银行存款10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涵、蒋宏颖、刘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区酃湖乡合福村湖心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担保人颜金秀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小卉审 判 员 李 雯人民陪审员 杨承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罗 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