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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8号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亮程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朱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二初字第578号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辑逻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卢秀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伟生,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武,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亮程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南岸沙梁村路北5号。法定代表人:朱向亮。被告:朱向亮,住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亮程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朱向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至丰纸品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亮程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朱向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4947元,诉讼保全费3504元,合共845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伟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