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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与吴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金法民二初字第270号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可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9039。系公司员工。被告吴化民,男,汉族,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广惠高速旁)。身份证号码:×××2657。本院在审理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化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57元,由原告金钱(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立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伍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