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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光霞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夏光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乾 安 县 聚 太 生 物 发 电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夏 光 霞 排 除 妨 碍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220号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安县赞字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708842-6。法定代表人:姜峰。被告:夏光霞,女,196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客运站西吉林银行西大门门卫室。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光霞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乾安县聚太生物发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审判员  李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