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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与赵怀岭、李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赵怀岭,李纪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炉集镇张炉集村。法定代表人张云霞,主任。委托代理人段培灿,该合作社职工。被告赵怀岭,农民。被告李纪周,农民。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东昌惠民合作社)与被告赵怀岭、李纪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段培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怀岭、李纪周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昌惠民合作社诉称:2011年07月12日,被告赵怀岭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李纪周担保;合同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怀岭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被告李纪周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赵怀岭、李纪周均未答辩。(一)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年07月12日,原告和被告赵怀岭、李纪周以及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签订的《社员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赵怀岭向原告借款数额、借款期限的事实;证明被告李纪周和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的事实以及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义务。2、2011年07月12日,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赵怀岭收到了原告借款、借款利息率13.8‰以及被告李纪周和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担保的事实。3、2014年01月01日,被告李纪周签收的《催款通知》一份。证明原告在保证期限内向被告李纪周主张权利的事实。原告提交的以上三份证据,被告在答辩期期间和举证期限内均未提出任何反驳意见和反驳证据。该三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明力和证明价值,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二)被告赵怀岭、李纪周在举证期限内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07月12日,原告和被告赵怀岭、李纪周及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签订了《社员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赵怀岭向原告借款30000元,月息率为13.8‰,借款期限至2012年01月11日止,被告李纪周和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担保。合同保证条款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将借款30000元给付借款人赵怀岭,被告赵怀岭给原告打了《借条》,被告李纪周和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均在借条担保人一栏签名并捺印。借款到期后,被告赵怀岭未依约归还借款本息。保证期限内,被告李纪周和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01月01日,原告向被告李纪周发出《催款通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还款。被告李纪周签收《催款通知》后并未依《催款通知》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和被告赵怀岭、李纪周及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签订的《社员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确认为有效合同。原告与被告赵怀岭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在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后,被告赵怀岭拒不按合同约定还款是错误的。现原告诉求被告赵怀岭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诉求被告李纪周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问题:原告和被告李纪周及案外人赵庆伟、赵庆军在签订《社员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约定了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原告在保证期限内要求被告李纪周承担保证责任未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现原告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内诉求被告李纪周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被告李纪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怀岭追偿。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怀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惠民蔬菜专业合作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07月12日起按月利率13.8‰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被告李纪周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李纪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怀岭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刁贵锡人民陪审员  朱中华人民陪审员  常 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德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