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上刑初字第43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农民。2015年3月4日因盗窃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5年6月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公诉刑诉(2015)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蒋文星出庭,被告人蒋某通过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日下午2时53分许,被告人蒋某经过本市上城区岳王路仁和路口时,发现被害人苏某停放在路边的浙A×××××白色宝来轿车左后车窗未关,遂爬入车内窃得现金7元以及华为C199S手机一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620元)。被告人蒋某逃离现场后,将手机销赃得款950元。当天晚上11时许,被告人蒋某在本市体育场路257号太平洋网吧内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盗手机及现金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处理物品文件清单、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4日起至2015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