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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费会军与韩永刚、毛振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会军,韩永刚,毛振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056号原告费会军。被告韩永刚。被告毛振江。本院在审理原告费会军诉被告韩永刚、毛振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费会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费会军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603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费会军负担。审判员  朱永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红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