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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文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以原、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菲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克政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