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文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文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文某以原、被告和好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菲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克政第1页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