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新峰与李喜芳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峰,李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峰被执行人李喜芳李新峰申请执行[李喜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1栾民初字第24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新峰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区人民法院的2011栾民初字第246号判决书]执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立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