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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执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新峰与李喜芳租赁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峰,李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栾民执字第228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峰被执行人李喜芳李新峰申请执行[李喜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栾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的2011栾民初字第246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新峰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栾城区人民法院的2011栾民初字第246号判决书]执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立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