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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武晓刚诉被告王成权、刘盼追偿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刚,王成权,刘盼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2419号原告武晓刚,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孟凡飞,现住辽中镇。被告王成权,现住辽中县。被告刘盼,现住辽中县。原告武晓刚诉被告王成权、刘盼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晓伟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文秋(主审)、人民陪审员王德东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晓刚的委托代理人孟凡飞、被告王成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成权从事生猪收购生意,原告武晓刚在王成权生猪收购的过程中为王成权提供介绍联系生猪收购事宜,2013年至2014年王成权收购生猪时因资金短缺,由武晓刚多次为王成权向养殖户支付生猪收购款,被告王成权合计欠原告武晓刚50万元,原告武晓刚多次向被告催要此款,但被告均已种种理由拒绝给付欠款,一直拖延至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欠款50万元,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成权辩称,欠款的事实属实,但是具体的钱额没有算清,欠款先打到50万元,我打完50万元欠条后,我又给付了原告1万元,但是现在我无法一次性偿还,我可以每月给付原告5000元。被告刘盼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王成权从事生猪收购生意,在被告王成权收购生猪过程中,原告武晓刚为被告王成权提供介绍联系生猪收购事宜,于2013年至2014年被告王成权收购生猪时因资金短缺,由原告武晓刚多次为被告王成权向养殖户支付生猪收购款,原告武晓刚共计为被告王成权垫付50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万元,剩余欠款49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立即给付欠款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法院依法判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刘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故本案依法缺席审理。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一份,已经当事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定。本案原告为被告垫付猪款后,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定履行偿还义务,不仅是失信的表现,亦是民事违约行为,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本案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已偿还原告欠款1万元,原告亦不否认,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49万元。关于原告主张被告给付的1万元系利息款,因欠条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成权、刘盼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武晓刚垫付的猪款49万元;二、被告王成权、刘盼对上述欠款互负连带偿还责任;上述款项,被告若逾期给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保全费1,520元,均由被告王成权、刘盼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晓伟审 判 员  张文秋人民陪审员  王德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旭本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