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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山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涛与闫艳、闫士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涛,闫艳,闫士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李涛。被申���人闫艳。被申请人闫士成。申请人李涛与被申请人闫艳、闫士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事故车辆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事故车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