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庭外协商自愿和好,同意继续生活,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长 乔喜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轩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