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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00218号原告白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庭外协商自愿和好,同意继续生活,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判长  乔喜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轩文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