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李泽东与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2641号原告:李泽东,农民。被告: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惠娟,该公司经理。住所地: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东诉被告遵化市筑石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东于2015年7月13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泽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泽东负担。代理审判员董国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裴乘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