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少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徐某与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176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吕青斌,江苏金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贡某甲。原告徐某与被告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时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青斌、被告贡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年××月××日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贡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是自2012年起被告迷恋赌博,对家里从不过问,经常数月不知所踪,双方为此多次发生矛盾,被告也保证过不再赌博,但都没有实现。双方已经分居1年多,家庭生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贡某甲辩称:婚生女年幼,希望女儿有个完整的家庭,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上半年原、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贡某乙。一度时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日趋不睦。2015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常住人中登记卡复印件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未能及时加强沟通才影响了夫妻关系的和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增强家庭责任感,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与被告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时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