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应城民初字第00701号原告李某。被告朱某。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周红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普友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