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69号原告:何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8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