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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169号原告:何某,女,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8月27���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何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张国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