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望民初字第013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建荣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建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328-1号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桂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小同,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子俊,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娣。被告陈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建荣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建荣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湘A×××××、湘A×××××车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湖南长沙长鸿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湘A×××××、湘A×××××车辆;二、冻结被告溧阳盛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建荣的银行存款2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易世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