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二金初字第00017号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任松华。委托代理人高保胜,河南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负责人郭韶光。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康福军审 判 员 王惠敏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荣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