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庄执字恢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刚洪珍与大连龙鹏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庄执字恢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刚洪珍,女。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三环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王芬,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刚洪珍与被执行人大连龙鹏棉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8日作出(2008)庄民初字第431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6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50000元及利息费,诉讼费1900元、执行费1054元(未交)。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其中部分财产已在银行抵押。有部分财产已被本院扣押,尚在评估之中,暂不宜处理,需等另案的处理结果。除此之外,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长喜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张勋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