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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枫民初字第177号原告:黄某甲。委托代理人:周辉。被告:黄某乙。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甲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甲承担。审 判 长  尉子靖人民陪审员  赵丁浩人民陪审员  王水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未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