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施正根与方剑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正根,方剑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施正根。被执行人方剑锋。申请执行人施正根与被执行人方剑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2013)金东商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3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金东执民字第8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