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再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孙亮与宁英勋、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某,宁某某,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再初字第00002号原审原告孙某。原审被告宁某某。原审被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原审原告孙某与原审被告宁某某、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孙某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再审认为,因侵权纠纷案件侵权人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我院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深民一初字第00056号民事裁定书。二、不准原审原告孙某撤回对原审被告冠县振飞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长 李文妙审判员 杨英媛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