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连富与龚进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连富,龚进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28-2号申请执行人赵连富。被执行人龚进东。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龚进东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龚进东所有的位于襄阳市襄城区环山路孙家冲1号(卫东机械厂)32幢1单元7层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7013xxxx)。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停止办理该房屋的过户转让、抵押等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胡明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青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