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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1239号原告赵某,女。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