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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30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苗祥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路支行借记卡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祥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3026号原告苗祥乐。委托代理人李婷,天津善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路支行。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祥乐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中山路支行借记卡纠纷一案中,原告苗祥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祥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