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而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而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296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锦绣东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73884322-3。法定代表人:曾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堂水,广东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航城大道华丰第二工业园丰泽楼C座三楼厂房,组织机构代码796624539。法定代表人:包彦水。被告深圳市华而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南昌第二工业区华丰工业园3栋1-2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83210。法定代表人:吴少红。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包华林,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该公司安全主任。本院受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之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华而美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30412766.2)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陈 洋代理审判员 邹 雯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子予(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