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曾海峰与刘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南漳武民初字第00190号原告曾海峰,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昌全,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海峰与被告刘昌全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刘昌全外出不知下落,导致诉讼不能进行。故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海峰负担。审判员李双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郑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