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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商初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佳、XX与XX、凌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商初字第1462号原告:陈佳。被告:XX。被告:凌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佳诉被告XX、凌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佳经法院传票传唤后无故缺席,也未提供延期开庭的正当理由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陈佳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微信公众号“”